检察官做客直播间,告诉我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视界观网    作者:刘虎城   发布时间:2021-01-15 17:56:38
  《检察院线》第二季开播了!这是一档检察官普法栏目,由延安市融媒体中心FM107.7和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作,这季为期一年的24期节目希望给听众朋友们带来更多有用的法律知识。今天的嘉宾是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晶晶,FM107.7主持人杨萌萌担任主持。
  【杨】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延安市融媒体中心FM107.7和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作的《检察院线》第二季开播了!这是一档检察官普法栏目,希望通过这季为期一年的24期节目,能给听众朋友们带来更多有用的法律知识。
  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晶晶,请她跟大家打个招呼并作一个简单的自我介绍!
  【张】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2008年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通过考试录用到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十余年间先后在反渎职侵权局、公诉一科、批捕二科、刑事检察科、刑事检察二部工作,现在是刑事检察二部员额检察官。今天非常有幸参加《检察院线》第二季节目的录制!希望借助这一平台,通过分享我们近几年办理的典型案件给大家以案释法,答疑解惑。
  毒品深深深几许
  【杨】今天张检察官您准备给大家分享的内容是什么呢?
  【张】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想先问主持人一个问题,您肯定听过林则徐虎门销烟的故事吧?
  【杨】历史课上我们学过,180多年前民族英雄林则徐在虎门燃起了近代中国的禁毒之火,那张检察官今天要讲的内容和禁毒有关?
  【张】是的,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毒品种类及毒品危害、毒品犯罪会面临哪些刑罚、吸毒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杨】那张检察官您能先说一说什么是毒品吗?
  【张】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有明确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成毒品和新型毒品也属于毒品,而且危害更大。现在新型的一些毒品非常具有迷惑性,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诸如:毒性极强的剧毒“邮票”、色彩鲜艳的“糖果”、还有伪装毒品“奶茶包”、“跳跳糖”、“神仙水”、“咔哇饮料”、“RUSH饮料”、“小树枝”、“迷幻蘑菇”、考前“聪明药”、“零号胶囊”、“笑气”、“死藤水”等都是新型毒品,大家对这些极具迷惑性的新型毒品要保持万分警惕,切莫被其好听的名字和极具欺骗性的用途蒙蔽。
  【杨】我们平常总能见到“吸食毒品是与死神演奏一曲曲死亡之歌”、“吸毒就是毒身、毒心、毒命”等等宣传标语,从这些标语我们也深刻地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巨大,那毒品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张】首先,毒品会危害身体健康,长期吸毒可以导致吸毒者出现中毒的症状,吸毒的人往往会出现精神障碍,会出现幻觉,会自残甚至自杀。另外,静脉注射极易造成艾滋病的感染。
  其次,吸毒导致大量的家庭悲剧,吸毒者最后的结局往往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一些丧尽天良者甚至卖儿卖女、逼妻卖淫,导致家庭破裂。另外,怀孕妇女吸毒将严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有的致使新生儿天生畸形或染上毒瘾。
  最后,毒品会危害社会安定,吸毒人员为了筹集毒资可能会实施盗窃、抢劫、绑架等一系列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活动;有些吸毒人员在吸食毒品后因出现幻觉还可能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活动。
  【杨】听了张检察官的介绍,我们可以把毒品的危害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这十二个字,您能具体举些例子来说说毒品的危害吗?
  【张】先讲一个因吸食毒品而毁灭自己的例子,广西桂林市灌阳县一所中学一名还不到15岁的初一学生在大量吸食了合成毒品K粉之后全身抽搐、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15岁,正是青春好时光,可这名学生却因毒品而葬送了自己年轻的生命,青春之花还未绽放却已然凋谢,令人心痛不已。
  【张】是的,在这要呼吁听众朋友们特别是青少年们“人生可以有很多的第一次,但绝不可以吸第一次毒。”接下来我再讲一个吸食毒品祸及家庭的例子。
  2010年5月2日下午5时许,47岁的文某某在吸食了冰毒后出现了强烈的被害妄想,他先是提刀追杀自己的同居女友,接着又四处寻找要加害自己的人,当他白发苍苍的父母闻讯赶来劝阻时,令所有街坊和路人震惊的一幕出现了,他凶狠地对他的父母进行杀戮,当毒性过去清醒了的文某某得知自己的行为之后,悲痛欲绝的他只提了一个要求,希望政府尽快将自己处死。
  【杨】吸食毒品后的文某某出现了强烈的被害妄想,进而酿造了一起人伦惨剧,让人扼腕震惊。
  【张】可见毒品的危害之大。愿岁月静好,我们每个人都能远离毒品。接下来给大家讲一个“毒驾”而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例子。
  2011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到江苏常熟高速行驶的旅游大巴车突然冲过中间护栏与对面高速而来的大货车猛烈撞击,造成13人当场死亡。经对生还的大巴车驾驶员尿检证实,他在驾车前为抗疲劳吸食了冰毒。
  【杨】13条生命终却因吸食冰毒的大巴车司机而命丧黄泉。从张检察官刚刚所讲的毒品危害,我们得出一个结论:毒品之害猛于虎,毒品不仅会危害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会严重败坏社会风尚,直接导致或诱发各种犯罪。
  【张】是的,正是基于毒品的严重危害,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我国司法机关所共同面临的一项严峻任务。
  毒品犯罪手段无重数
  【杨】那张检察官,您能给我们讲讲司法机关要打击的毒品犯罪有哪些种类呢?
  【张】我们要打击的毒品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之中,涵盖法条347条至357条,毒品犯罪的种类有: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9.强迫他人吸毒罪;10.容留他人吸毒罪;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杨】听完张检察官您的介绍,我们会发现毒品犯罪的种类很多,名字也都比较抽象,您能给我们具体讲讲吗?
  【张】毒品犯罪的种类确实名目众多、覆盖面广,它几乎涵盖了毒品的种植、生产、运输、贩卖、走私、持有各个环节。接下来我将结合案例给大家分享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被告人王某2018年1月4日花3000元从不明身份的上线手中购买了5克毒品海洛因准备出售。其通过微信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告知吸毒人员刘某。后吸毒人员刘某微信沟通购买毒品的相关事宜并将毒资以微信转账方式予以支付;被告人王某将脑复康掺兑的毒品海洛因包成小包提前放在某一凉亭内,然后对放置毒品的地点进行拍照,再通过微信发给购买毒品的刘某。自2018年1月22日至2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采用此种“埋雷”方式向刘某贩卖毒品9次,所得赃款均已挥霍。同年2月2日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王某时,从其身上起获白色粉末状物品1.02克,后经鉴定,白色粉末状物品为海洛因。
  【杨】从上述案例中我发现毒品交易的完成自始至终买卖双方都没有见过面。
  【张】这就是典型的“埋雷”方式完成毒品的交易。虽然毒犯实施交易的方式很狡猾很隐蔽,但是我坚信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毒犯最终都难逃法网。
  【杨】贩毒最高会被处以死刑吗?
  【张】会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
  【张】王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犯罪,一次就构成犯罪,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
  【杨】哦,我明白了,就是说王某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一次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这样吗?
  【张】是的,贩卖毒品1次和贩卖毒品9次都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是在刑期上会有很大的差别。
  【杨】会有怎样的差别呢?
  【张】本案中王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要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杨】您刚提到的“情节严重”是指什么?
  【张】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杨】上述这个案例中我还发现王某将脑复康掺兑的毒品予以贩卖,那么在毒品数量计算上法律会考虑毒品的纯度吗?
  【张】主持人,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这个问题的答案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的纯度不影响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只有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鉴定结论中应当包含含量鉴定的结论。
  【杨】除了贩卖毒品罪,我们办案中常见的毒品犯罪还有哪些?您能给我们讲讲吗?
  【张】办案中我们常见的毒品犯罪除了贩卖毒品罪,还有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接下来我准备围绕“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来讲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2018年9月某天,被告人高某某用其本人身份证在延安市宝塔区某酒店登记了一间客房且房费由高某某支付。被告人高某某在酒店房间内与吸毒人员任某、冯某、关某吸食毒品一次。
  【杨】上面这个案例中被告人高某某和吸毒人员任某、冯某、关某都吸毒了,法律上会如何评价他们的行为呢?
  【张】被告人高某某在吸毒的同时还给吸毒人员任某、冯某、关某提供了吸食毒品的场所,所以被告人高某某之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3名吸毒人员任某、冯某、关某单纯吸毒的行为虽不是犯罪行为,但也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杨】那这个案例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是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呢?
  【张】是的。本案中高某某虽不是用自己的房子但是其用自己身份信息登记的客房为3名吸毒人员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杨】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为3名吸毒人员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提供的这个场所不论是属于自己的,还是借来的、租来的、或者是像这个案例中举到的用自己身份信息在酒店登记的客房都可以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
  【张】您的理解很正确。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此种情形也属于“容留”。
  【杨】哪些情况下容留他人吸毒就要受到刑罚处罚?
  【张】您提的这个问题法律也有明确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吸食毒品
  强戒“伺候”
  【杨】张检察官,您在上面的讲述中曾提到过3名吸毒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张】是的,吸毒行为在我国虽不是犯罪行为,但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吸毒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杨】吸毒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具体是哪样的?
  【张】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杨】我还从新闻报道中看到过有些人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那张检察官,能给我们讲讲强制戒毒吗?
  【张】强制戒毒全称是强制隔离戒毒,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它会限制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此种措施的作用在于教育和帮助吸毒人员从身体上心里上戒除毒瘾,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戒毒治疗措施。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同时依法决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
  【杨】什么情况下吸毒人员会被强制隔离戒毒呢?
  【张】我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会被强制隔离戒毒:(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六)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杨】我听您在刚刚的讲述中多次提到了“社区戒毒”这一概念,能给我们讲讲社区戒毒吗?
  【张】对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则会对其进行社区戒毒。我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杨】社区戒毒限制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吗?
  【张】社区戒毒虽不限制人身自由,但仍具有强制性。按照我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工作站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根据社区戒毒协议需要在三年之内定期到社区康复中心接受尿检。社区戒毒协议规定,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月至少接受检测一次,第二年每两个月至少接受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接受检测一次。
  幸福人生远离毒品
  【杨】张检察官您在此次节目一开始就用三个人间悲剧给我们讲述了毒品的巨大危害,那我们在知道了毒品的巨大危害后,如何遏制毒品犯罪,又如何让听众远离毒品呢?
  【张】一方面是我们司法机关要形成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合力,持续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就是广大听众要提高警惕,远离毒品。俗话说“好奇心害死猫”,对大多数瘾君子而言,沾染毒品的初衷就是因为对毒品的强烈的好奇心。当毒品以华丽的外表,新奇的噱头吸引着我们视线的时候,我们心中应该万分警惕,不断告诫自己“毒品之害猛于虎,切不可触碰毒品”。现如今,毒品吸食的低龄化也应引起我们高度的警觉和重视。我们要引导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坚决做到“五不要”:“不要因好奇、赶时髦、寻刺激而吸毒”、“不要结交吸毒贩毒人员”、“不要相信毒品能治病、能减肥、能让人快乐的谎言”、“不随便接受他人递送的物品”、不要去歌舞厅、网吧、迪吧等未成年人不准去的场所。
  结语
  【杨】毒品像可怕的洪水猛兽,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更会让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生不如死。
  【张】为了我们的生命健康,为了家庭的幸福美好,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抵制毒品诱惑,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张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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